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157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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