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英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沂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成祥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3,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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