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簡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簡字第26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彥勛
被   告  鄭碧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除應具備訴訟成
立要件外,並須當事人之適格無欠缺,法院如認為當事人不
適格,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所謂
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
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
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分之權能,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
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
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
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59
5號判決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原告為確保債權已於民國
100年7月8日對被告取得執行名義。
(二)查本件被告與訴外人 鄭金水 等人因繼承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
產,成為公同共有之所有權人關係。惟被告為債務人,原告
為債權人,依法原告得以自己之名義,基於代位之權利,代
理被告以繼承人之地位,主張除被告外,以其他繼承人等人
為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請求依民法第1151條、第
1164條、第1141條、第830條第2項及第824條之規定分割共
有物。
(三)再查,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既由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
於88年7月5日,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辦妥公同共有
關係之登記,則被告與其他繼承人應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條之規定,繳清遺產稅或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之免稅證
明書在案。惟被告與共有人間之訴訟已經判決准予分割公同
共有物登記,被告與共有人間至今尚未至地政機關辦理分割
登記,已損及原告之權益,爰依民法第242條本文之規定,
代理被告之繼承人地位,請求裁判准予分割附表1所示之公
同共有物等語。並聲明:准予原告代位被告將如附表1所示
之遺產即公同共有物逕向管轄之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如附
表2所示之分別共有物。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債務,兩造已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簡易庭成立調解,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508
元及相關之利息,原告因而取得對被告之執行名義,而被告
及其他繼承人因繼承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成為公同共有之
所有權人等情,固據其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板簡
移調字第137號調解筆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為證,惟
上開土地既係被告 鄭碧玉 與鄭金水等繼承人公同共有,有上
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原告自應
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共同被告,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然
原告僅列被告鄭碧玉一人為被告,且經本院於101年12月11
日,裁定令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其餘公同共有人名稱
,原告於101年12月13日收受上開裁定,仍未於法定期間內
補正,則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屬當事人不適格,爰逕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宏
附表1:
┌─┬────────┬───┬──────────────┬────┐
│編││面積(││公同共有│
│號│土地坐落地號│平方公│公同共有人│權利範圍│
│││尺)│││
├─┼────────┼───┼──────────────┼────┤
│1│彰化縣埔鹽鄉 永昌 │243│鄭金水、 鄭金泉鄭碧珠 、鄭碧│12分之1│
││段69號││玉、 鄭金龍鄭旻祥鄭胡雪 ││
├─┼────────┼───┼──────────────┼────┤
│2│彰化縣埔鹽鄉永昌│50│同上│全部│
││段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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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編││面積(││分同共有權│
│號│土地坐落地號│平方公│分同共有人│利範圍│
│││尺)│││
├─┼────────┼───┼──────────────┼─────┤
│1│彰化縣埔鹽鄉永昌│243│鄭金水、鄭金泉、鄭碧珠、鄭碧│各84分之1│
││段69號││玉、鄭金龍、鄭旻祥、鄭胡雪││
├─┼────────┼───┼──────────────┼─────┤
│2│彰化縣埔鹽鄉永昌│50│同上│各7分之1│
││段6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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