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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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06號
原   告  黃信衡
被   告  傅月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月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就借據確係由被告親自簽名,並確有
  同意擔任借款人之保證人部分提出詳細說明及證據)及繕本
  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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