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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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06號
原 告 黃信衡
被 告 傅月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月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就借據確係由被告親自簽名,並確有
同意擔任借款人之保證人部分提出詳細說明及證據)及繕本
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