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6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683號
  原告  王秀雄
  被告  劉紘任
     (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683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下午4時39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確認原告所有TDA9756號車,自103年5月22日起至106年
2月5日止由被告占有使用。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主文第一項之車,在主文所示期間,由被告使用,
經被告承認故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被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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