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霏選任辯護人周紫涵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辯論終結,茲因辯護人於104年12月15日具狀以被告欲認罪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為由,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1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及辯護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曾佩琦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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