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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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部分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條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乙○○」係誤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乙○○」。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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