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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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呂清吉 被告 陳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界址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司法院91年1月29日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令參照】,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