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 翁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惠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1,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