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原簡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基原簡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興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興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如下:
被告於106年9月8日遇警盤查,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無確切根據得為合理懷疑,而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被告即主動向警員供述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106年9月8日2時22分調查筆錄附卷可稽,是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有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減刑規定之適用。
二、刑之酌科: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被告有濫用藥物前科,經完成觀察勒戒處分後,仍無法悔改,猶非法施用毒品,執迷不悟,考量被告易受外在環境影響,亟需稍長時間與原有生活環境隔離,並衡以被告犯罪動機,犯罪後坦承犯行及適用累犯加重其刑及自首減輕其刑規定等一切情狀(依法先加重後減輕),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彭淑芳【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2421號被告黃興旺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興旺前兩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後於民國89年3月29日、100年3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分別以89年度毒偵字第915號、毒偵緝字第112號及99年毒偵字第19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原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9月7日上午某時許,在基隆市○○區○○街○○○號5樓住處之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後發現其係列管之毒品人口,經警依法通知,其於翌(8)日凌晨2時16分許在警局接受尿液檢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興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說明。惟上揭犯罪事實,已據被告於警詢中坦認不諱,且其上揭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6年9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確實有前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此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參,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興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檢察官黃弘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周佩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