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二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李粱業 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死亡,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辦理除戶登記,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個人除戶資料各一紙,附卷可稽,又本院送達證書公文封亦經太平郵局送達人員記載為「死亡」。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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