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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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83號
原告 賴正重
王暐翔 即王秋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3731號之4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就上列被告之系爭分配表5次序29所分配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636,254元部分,應分配與原告陳麗慧。故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本件之訴標的價額為110,000元【依原告之主張,系爭分配表系爭分配表5次序29所列之分配金額為746,254元,超過636,254元部分應分配與原告陳麗慧,則原告可受之利益為110,000元(計算式:746,254元-636,254元=11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