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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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張瑜

被告 李尚竑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江永楨

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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