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瑜 被告 李尚竑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法官江永楨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