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58號
原告 林茉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侑不動產有限公司即永慶不動產國圖館成侑加盟店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5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