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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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555號

原告 陳文慶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靉蓉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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