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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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1084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址同上

被告 謝雨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5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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