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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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279號
原告 陳亭君
一、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張鶴齡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7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