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490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科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釋明本件請求專案補償款8,615元之依據,並提出該服務契約及專案同意書內容,以釋明專案補償款之計算方式。
二、債務人陳科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