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甲○○因妨害公務等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法官廖柏基
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K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對行│有│││6│││││││││公職│期││台│7│台│豐4│││││9││務務│徒││中│偵5│中│4│1│同│上│4│執3││員施│刑││地│1│地│簡6│││││5││依強│三││檢│2│院││││││2││法暴│月││署││││││││││執罪││││││││││││├──┼──┼────┼──┼─────┼─┼───┼────┼─┼───┼────┼───┤│強│有七││台││台│││最│6││││盜│期年││中│少7│中│少││高│台5││3││罪│徒六│3│地│連3│高│連1│5│法│8│76│執5│││刑月││檢│偵1│分│上7││院│上3││1│││││署││院│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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