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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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訊問後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0日將其羈押在案。而本案經審理後,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74條第3項後段、第175條第3項之罪,惟被告於審理時自承南投縣○里鄉○○村○○路○巷○○號南棟西側鐵皮屋為其惟一住所,然現已遭被告燒燬而無法居住,故已無一定之住居所,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