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為訴訟承擔人或參加人,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1,
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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