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抗告人 廖美燕
陳奕宏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提起反訴、聲請承當反訴原告之訴訟等,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6日本院駁回裁定,於111年1月21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