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56號聲請人 李英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證券掛失通知函但未附上聲請狀,請補正載有聲請本件公示催告之事由並蓋有聲請人簽章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56號聲請人 李英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證券掛失通知函但未附上聲請狀,請補正載有聲請本件公示催告之事由並蓋有聲請人簽章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