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63號上訴人 詹文傑 ( 詹滋娟 之承受訴訟人)
詹侑翰 (詹滋娟之承受訴訟人) 詹馥瑄 (詹滋娟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被上訴人鳳山禪寺法定代理人 胡啟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8,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