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聲請人人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