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1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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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0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上訴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丙○○主任)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本院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0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陳國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