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壹月。
乙○○因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甲○○、乙○○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搶│有二│4│彰│偵69580│臺│││最│││││期年││化│80277│中│上1││高│台2││││徒│至│地│56915│高│8│9│法│3│3││奪│刑││檢│33344│分│訴1││院│上5│││││54│署││院││││1│││││││少371││││││││││││連146││││││││││││偵111│││││││├──┼───┼────┼──┼───────┼─┼───┼────┼─┼───┼────┤│盜│有八褫││││││││││││期年奪││││││││││││徒二公│4│同│右│均││同│││右││匪│刑月權││││││││││││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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