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袁大蓉 律師被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四號法定代理人 王純珷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林聖彬 律師丙○○住台北市○○○路○○○號二樓被告甲○○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