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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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宰宇 訴訟代理人辛武律師
王上律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陳皎眉 訴訟代理人 袁大蓉 律師複代理人 萬蓓娣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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