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附繕本,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