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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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О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文皇律師具保人江春平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二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九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江春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二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九八六號),本院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江春平繳納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期間,未經本院許可,離去其原向本院陳報之住居所,且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及拘提回函在卷可憑,被告甲○○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