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元,及如附表第二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元,及如附表第三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四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第四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參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第四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玖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七日,以被告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八月七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現為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自借款日起按月共分八十四期清償(第一期至二十四期,付息不還本金;第二十五期至第八十四期,按期以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被告如未按期繳納本金或利息者,除仍應依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丙○○借得上開款項後,自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即不繳納利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戊○○、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應負連帶履行之責,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戊○○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以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參拾貳萬元,約定借款期限、清償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與前項同。詎被告戊○○借得上開款項後,自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即不繳納利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丙○○、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應負連帶履行之責,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被告甲○○於八十七年八月七日,以被告丙○○、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玖拾陸萬元,約定借款期限、清償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與前項同。詎被告甲○○借得上開款項後,自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即不繳納利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丙○○、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應負連帶履行之責,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件、付款明細帳卡三件(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甲○○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被告丙○○、戊○○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及連帶保證之事實均不爭執,惟以:當時係員工連保借款購買「宏福人壽」股票,目前該公司已轉售,員工認股亦未拿到股票等語置辯。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一件、付款明細帳卡三件為證,被告丙○○、戊○○對於其等原係「宏福人壽」員工,以員工連保方式向原告辦理本件借款,取得款項後用以支付該公司員工認股股款, 嗣宏福 人壽經營不善,已轉受售他人等情亦不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被告以其等未取得員工認股股票等語置辯,核為其等與宏福人壽間之糾紛,要難以此情事對抗原告。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⑴壹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⑵參拾貳萬元,及如附表第二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⑶玖拾陸萬元,及如附表第三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項次│金額及借款人│年利率│利息│違約金│├──┼──────┼────┼──────┼─────────────┤│一│0000000元│8.63%│88.6.15起至│自88.7.16起至清償日止,逾│││(丙○○)││清償日止,按│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上開利率計算│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二│320000元│8.63%│同右│同右│││(戊○○)││││├──┼──────┼────┼──────┼─────────────┤│三│960000元│8.63%│88.9.15起至│自88.10.16起至清償日止,逾│││(甲○○)││清償日止,按│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上開利率計算│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