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五0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雅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雅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祥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陳雅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