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關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甲○○二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丙○○二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分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二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梁堯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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