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滕一珍附表:
一、請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與債權人玉山銀行協商前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玉山銀行是否續為進行協商?
二、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提出債務人、債務人配偶、債務人子女及債務人父、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七、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八、債務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提出清寒家庭或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十、陳報配偶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十一、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載明係因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請釋明債務人更生前兩年,如何能繳納積欠銀行之款項;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十三、請釋明債務人配偶對其父、母之法定扶養義務外,債務人配偶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債務人配偶之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十四、聲請人另聲請保全處分,請說明需保全處分之具體理由及急迫性,如有強制執行事件,請提出執行命令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