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19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裁判案由:誣告等主文甲○○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