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乙○兼丙○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李麗萍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