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莊世約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769號清償借款事件中華民國10
1年10月2日下午2時4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下午
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29日與伊借款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並簽立頭家商務卡貸款
申請書,若被告未依約還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按年息
15%計付利息。詎被告自97年6月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
今尚積欠伊本金10萬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頭家商務
卡申請書、約定書暨本票、帳務明細表、歸戶查詢、借還款
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