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而論,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如經法院判決或裁定駁回,則法院對債務人所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599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23號受理在案,然因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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