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覃秉富覃福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教育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
㈡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表示聲請更生前兩年,因居住於胞兄名
下之房屋,故每月支付新臺幣6,000元幫忙繳納貸款。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於何處?是否仍每月須支出上開相當於租金之房貸予胞兄?如是,請提出相關支付之證明資料(如:匯款明細、收取人之切結書或租賃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民國103年1至5月、
9至12月及104年1月薪資明細表(含獎金、津貼、加班費);另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有,請一併陳報相關資料,若無,亦請說明之。
㈣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㈤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㈥說明聲請人覃秉富、受扶養權利人徐○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
(如:低收入戶、房租補助或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領取補助之存摺轉帳影本)。
㈦說明聲請人是否提列支出受扶養權利人徐○鳳之扶養費?如是
,應併說明徐○鳳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收入?其子女人數?聲請人每月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分擔扶養費之情形?每月各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徐○鳳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
㈧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提出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說明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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