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俊涵具保人黃雅莉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2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雅莉因受刑人許俊涵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因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251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強盜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30萬元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2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3年度臺上字第3480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於執行時,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向受刑人位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0號之住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併向具保人位於雲林縣虎尾鎮○○里○○00號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渠等2人經合法通知後,受刑人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囑警至受刑人上開居所,復拘提無著,且受刑人目前亦查無有在監在押之紀錄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具保人之送達證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雲林縣警察局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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