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晉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晉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乃以:受刑人張晉祐因傷害及毀損、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於105年5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本院105年8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5年12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本院於106年3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於105年12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5年5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乃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經法院判處如聲請意旨所述之罪刑確定,嗣於接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40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08年5月2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