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鳳補字第156號原告 蔡家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政傑 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