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醫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醫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上字第1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丁○○、丙○○、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6,0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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