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戊○○丁○○己○○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陳梅欽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蔡雨呈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醫字第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戊○○丁○○己○○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陳梅欽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