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36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95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黃金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玉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