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六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散播影片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6年8月10日確定,於97年8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散播影片1片,均係受刑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本院查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86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