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九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華南票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黃義豐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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