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理人 陳秀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振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IT48FK;※附記:
~IT48FK;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IT48FK;★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IT48FK;【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IT48FK;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IT48FK; 勿庸 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書記官張亞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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