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紙(均影本)在卷可按。又該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被告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其攜同被告到案,因被告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仍未到案等情,固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惟查,被告雖因逃匿而於97年9月19日遭發佈通緝,然於通緝發佈之翌日即97年9月20日即緝獲到案,現在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已不存在,即與裁定沒入保證金之要件不合,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